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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龚玉霞与被告刘四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霞,刘四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龚玉霞,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四伟,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原告龚玉霞与被告刘四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凌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华、被告刘四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玉霞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原告为了急于离婚,同意了被告抚养两个小孩。两年来被告仍然饮酒、赌博,无能力照顾两个孩子,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儿刘果果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相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刘四伟辩称,我们离婚时原告自愿放弃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这两年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健康成长,我也有能力抚养孩子长大。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刘果果、儿子由被告刘四伟抚养,原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被告经营饭店及用其他收入维持生活,照顾两个子女。2015年农历正月份,女儿刘果果由原告带走生活。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有正当理由。原、被告离婚时原告为急于离婚而自愿放弃了子女的抚养权,现在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由被告继续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经庭审调查,原告的说法有自相矛盾之处,不能清楚说明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女儿刘果果,也明确表示不愿就子女的抚养费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而被告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用以家庭生活,并坚决表示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刘果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女儿刘果果抚养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玉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牛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