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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敬仕全与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敬仕全,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侯兵,男,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敬仕全诉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涉施工项目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黎明审 判 员  胡瑜华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