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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西恒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恒海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349-1号原告山西恒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恒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