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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竟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