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竟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