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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焕乐与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乐,马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郭焕乐,女,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马志伟,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焕乐诉被告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焕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焕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郭焕乐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