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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学翥与徐德盛、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翥,徐德盛,张萍,徐庆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王学翥。被告:徐德盛。被告:张萍。被告:徐庆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翥诉被告徐德盛、张萍、徐庆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静安小区1号楼商品房一套(房产证证号75**),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德盛、张萍、徐庆蛟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