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志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志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15号罪犯徐志民,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3年1月31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志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徐志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志民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