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庆如与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如,陈世元,陈明速,董功兵,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87-3号(2013)长执字第00588-3号(2013)长执字第00589-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如,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世元,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明速,农民。被执行人董功兵,驾驶员。被执行人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32、00133、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