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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庆如与康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如,陈世元,陈明速,董功兵,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87-3号(2013)长执字第00588-3号(2013)长执字第00589-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如,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世元,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明速,农民。被执行人董功兵,驾驶员。被执行人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32、00133、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康伟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