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春与被告石菊旺、黄惠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春,石菊旺,黄惠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张国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石菊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少辉,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春与被告石菊旺、黄惠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春以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