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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史某,女,1965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6502085820,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田野村季野一组50号。委托代理人周书梅,泰州市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