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再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振奎与高武奎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振奎,高武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再字第8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高振奎,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关书轩,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和建朋,高振奎妻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武奎,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系高振奎之弟。申请再审人高振奎因与被申请人高武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立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高振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高武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高振奎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高振奎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高振奎撤回再审申请。二、恢复对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翟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1)洛民立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冀新强审判员 :钱利平审判员 :刘利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