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王奇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青,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青。被执行人肖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3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肖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肖局不配合法院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肖局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199号8拣105房(产权证号:709050717号,面积:126.87平方米的50%)变更到王奇青名下。2、申请执行人王奇青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