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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王奇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青,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青。被执行人肖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3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肖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肖局不配合法院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肖局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199号8拣105房(产权证号:709050717号,面积:126.87平方米的50%)变更到王奇青名下。2、申请执行人王奇青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