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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8号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经营者:孙秀海,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武建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孙建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