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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花法执字第44号罗翠珍与向家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翠珍,向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罗翠珍,女被执行人向家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罗翠珍与被执行人向家利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翠珍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向家利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翠珍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罗才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锦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