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赵某(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511192617)。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11220034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