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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孟庆忠申请执行宋百顺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忠,宋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05号申请人孟庆忠。被执行人宋百顺,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西路266号。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百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庆忠已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百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文 魏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