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孟庆忠申请执行宋百顺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忠,宋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05号申请人孟庆忠。被执行人宋百顺,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西路266号。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百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庆忠已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百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文 魏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