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行非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枣阳市吴店镇同心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行非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枣阳市吴店镇同心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枣阳市吴店镇同心村民委员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枣阳市同心村民委员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土资监字(2014)7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枣阳市同心村民委员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耿道军审判员王建华审判员李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