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南屯路水厂旁。法定代表人黄高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红星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4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凯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