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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冯磊、李德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军,冯磊,李德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吴海军,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德胜,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与被告冯磊、李德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