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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晶桥鞋业有限公司、李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镇江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陆庭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国强、裔延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晶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喜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润,男,1987年8月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杨艳,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晶桥鞋业有限公司、李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晶桥鞋业有限公司、李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晶桥鞋业有限公司、李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8元,由原告镇江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