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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得爱与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得爱,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何得爱,男,33岁,富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承益、张权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表人张蕾职务:经理原告何得爱与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得爱的委托代理人周承益、张权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得爱诉称,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我为其装修铺面,装修完毕后被告下欠我22000元的费用。被告于2014年6月1日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条一份交我收执,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之前被告付清所欠款项。履行期限过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责令被告及时清偿我22000元的欠款。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22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何得爱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原告何得爱为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铺面,装修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装修费22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1日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2014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何得爱装修费2200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所欠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得爱欠款2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宣威市铭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吕嘉志人民陪审员  舒娅琳人民陪审员  宁显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绍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