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俊兰与刘凤友、金建国、张长海、高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兰,刘凤友,金建国,张长海,高世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朱俊兰,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刘凤友,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金建国,住址同上。被告张长海,住址同上。被告高世全,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兰诉被告刘凤友、金建国、张长海、高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俊兰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