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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