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