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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生普与被执行人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48号王彪:你与魏生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生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王彪赔偿魏生普各项费用7164.4元,迟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