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书芳与渔沟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谢书芳,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王浩,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镇中心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镇中心卫生院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谢书芳赔偿款43689.3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镇中心卫生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镇中心卫生院的存款44500元至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