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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何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070。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某接到韦某打来电话称要购买5克毒品“冰毒”,二人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街口华夏商务酒店楼下肯德基门口交易。2014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来到约定地点,将1袋用塑料密封袋封装的“冰毒”交给韦某,并向其收取人民币1200元,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何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2袋、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手机1部,从韦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从被告人何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19克,从韦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36克。2014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姚成武(另案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归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何某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因吸毒,于2006年3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因吸毒和吸毒成瘾,于2014年10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韦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到案情况说明、另案处理说明、办案说明、关于何某协助侦办姚成武贩卖毒品案的证明及其立功材料;5.搜查笔录;6.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7.现场照片、物证照片;8.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0.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本院(2007)金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2.鉴定结论:珠公金(滩)检测字(2014)60059、6006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珠公司化鉴字(2014)1931号《理化检验报告书》;13.物证:手机一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实施,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3.55克,予以没收;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