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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红法执字第8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康国军与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国军,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红法执字第882-2号申请执行人:康国军,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国军申请执行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03)红法执字第88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部分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查封房屋已经由(2011)红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刘广民所有,并已由刘广民实际居住,且刘广民已经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