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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庆波申请执行方玉辉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波,方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波,男。被执行人方玉辉,男。王庆波与方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玉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庆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方玉辉给付劳务费47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玉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王庆波未能提供方玉辉的详细住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方玉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方玉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玉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庆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方玉辉新的财产线索,王庆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法执字第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