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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南京财亨水电器材有限公司与蒋学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财亨水电器材有限公司,蒋学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14号原告:南京财亨水电器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庞国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学伦,男,汉族,1961年生,住安徽省。原告南京财亨水电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学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美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