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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李强、李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李强,李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化锋,公司职员。被告李强。被告李峰。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