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艳红与被执行人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红,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冯 艳 红 与 被 执 行 人 苏 军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222-1号申请执行人冯艳红,乾安县人。被执行人苏军,工作单位乾安采油厂生活大队。申请执行人冯艳红与被执行人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调解:被告苏军于2014年10月始至2015年4月份止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冯艳红人民币1500元,另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冯艳红人民币1.5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被告苏军负担人民币275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军在乾安采油厂工资人民币31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