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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楼阳燕与邢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阳燕,邢攀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楼阳燕。委托代理人:楼阳伟(系原告弟弟,特别授权)。被告:邢攀攀。原告楼阳燕为与被告邢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阳燕的委托代理人楼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攀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邢攀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借得现金8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逾期不还,需每日按借款的3‰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攀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阳燕借款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邢攀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