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小凡与杨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凡,杨双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凡。委托代理人刘克若,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双六。委托代理人李政林、杨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凡与杨双六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小凡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城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均系正定县永安村村民。原告在该村公路西有承包地一块,南北长233.25米,东西宽5.65米,折合亩数1.959亩。2003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转包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公路西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转包给被告,转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3年到2028年,共计25年;长165.5米,宽5.47米,面积1.36亩。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因此,原告的确认土地承包转包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拆除土地上建筑物不是原审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小凡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判后,王小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判令被上诉人拆除违法建筑物,返还上诉人1.96亩承包地。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在承包地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将基本农田进行了不动产建设,经营饲料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等农业用地建设建筑物等不动产。禁止改变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的规定。双方所签订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凡与被上诉人杨双六于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转包合同中,未有被上诉人杨双六在转包地上建设建筑物合同无效的内容约定,亦未有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内容,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杨双六在转包地上建设建筑物,属违约履行合同的问题,合同的违约履行不能认定为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故对上诉人王小凡请求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王小凡请求拆除土地上建筑物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