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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城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与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十字街777号组织结构代码:75678968-9。法定代表人徐长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太良徐瑞荣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毛,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12栋1单元2302户,身份证号:36252819800124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件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胜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