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城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与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十字街777号组织结构代码:75678968-9。法定代表人徐长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太良徐瑞荣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毛,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12栋1单元2302户,身份证号:36252819800124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件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胜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