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文东与游兴日、许小燕、姚梅枝、邓应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东,游兴日,许小燕,姚梅枝,邓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189-3号申请执行人胡文东,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兴日,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被执行人许小燕,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桂林街道。被执行人姚梅枝,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被执行人邓应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申请执行人胡文东与被执行人游兴日、许小燕、姚梅枝、邓应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财产登记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游兴日、许小燕、邓应建银行存款,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游兴日在银行存款11388.20元、划拨许小燕在银行存款10822.12元,执行款22210.32元扣除游兴日应缴纳本案执行费2953元,余款19257.32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胡文东。被执行人邓应建与申请执行人胡文东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邓应建本案执行请求,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