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利光与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学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光,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利光,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焦胜之。被告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周兰,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利光与被告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同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焦胜之、被告委托代理人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光诉称,2013年10月16日,原告自行全部出资购买了捷达车一辆(发动机号G85167),因用于学员培训的车辆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故登记在被告名下,2013年10月25日登记车牌号为吉E19**学,车辆相关的所有手续都在原告处。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管理费,双方合作比较愉快。2014年10月保险到期,被告出具相关手续,原告完成了保险等相关检验。2015年3月20日,原告准备转让车辆,被告出具了相关的手续,原告基本完成了交易,但被告突然告知车辆登记机关没有其签字不能过户,且2015年3月23日,法院查封了原告所有的车辆,所有权属于被告的车辆众多,法院查封这辆不属于被告的车,明显是被告误导法院所致。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吉E19**学号捷达车归原告王利光所有。被告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教练车辆必须在驾校名下,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引起该诉讼的原因是第三人将该争议车辆保全,该案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利光与被告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以下事实有争议,本院评判如下:吉E19**学号捷达车是否归原告王利光所有?原告王利光主张,吉E19**学号捷达车应归原告王利光所有。原告王利光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是:1、2013年10月16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发动机号为“G85167”,金额为93300元。证明争议车辆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交纳了车款,取得了车辆销售发票;2、2013年10月16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一份,证明原告,向国税局缴纳了7974元的税款,取得了完税凭证,证明争议的车辆属于原告所有;3、2013年10月25日吉林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专用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为争议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上号牌办理行驶证,共计花费125元,证明原告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争议车辆属于原告所有;4、购买争议车辆,定金票据一张,刷卡收据小票二一张,加盖有销售方通化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章,证据来源于销售方的会计账簿,购车合同一份。2013年9月30日交订金1万元,10月16日刷卡支付3万元,持卡人签名,是王利光。10月16日收据金额是83300元,交款单位是王利光,收据是刷卡支付的3万,以及交纳现金的53300元的总和,在加上预交的定金1万元,合计交纳购车款为93300元。证明是原告签订购买车辆合同,支付全部车款,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原告;5、争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车辆是属于原告所有的,原告交纳了相关费用,取得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6、2013年至2014年度,2014年度至2015年度,争议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全险的交费发票及保险合同,证明原告为争议车辆的所有人,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了两年保险;7、汽车制造商提供的争议车辆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证明车辆是原告购买的,属于原告所有;8、购买车辆时随车交付给原告的捷达轿车使用说明书、售前检查证明、服务网通讯录、保养手册、汽车CD收放机使用说明书、全新捷达随车光盘。证明原告购买车辆时,销售方式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同时,交付了与车辆有关的相关证书,能够充分证明,车辆属于原告所有;9、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3时30分,这时车辆的相关手续还没有办完,所以双方签订的这个二手车销售合同,实际上是挂靠合同,因为之前办理相关手续时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有口头协议的挂靠合同,原告挂靠在被告名下,被告出具营业执照等手续给原告,原告自行办理所有手续,车辆原告自行管理、使用,风险责任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干涉原告的车辆使用及出售。挂靠车辆要向被告交纳管理费,原告的挂靠车辆,还能为被告学员从科目一到科目四的考试,每次都多争取到两个名额。从开具发票,到最后办理完所有手续交纳保险,都是,由被告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等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向被告缴纳年管理费3000元,所有的年检、保险等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要将车辆出售过户给他人,被告同意并给出具相关手续;10、2015年3月20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已将车辆在3月20日出售给了千里马驾校,所有相关手续,只差更名和过户,被告通知车管所,没有其签字不能给过户,导致车辆无法过户,造成损失2000元;11、车辆三包凭证,证明车主是原告王利光。被告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王利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车辆的所有权人。本院认为:被告通化交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原告王利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吉E19**学号捷达车及相关手续均在原告手中,原告为使其吉E19**学号捷达车上道路行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吉E19**学号捷达车应归原告王利光所有。经过庭审和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6日,原告自行全部出资购买了捷达车一辆(发动机号G85167),原告为使该车用于学员培训,故登记在被告名下,2013年10月25日登记车牌号为吉E19**学,车辆及相关手续都在原告处。2015年3月23日,法院查封了吉E19**学号捷达车。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6日,原告出资购买了捷达车一辆(发动机号G85167),2013年10月25日登记车牌号为吉E19**学,吉E19**学号捷达车及相关手续均在原告手中,原告为使其吉E19**学号捷达车上道路行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吉E19**学号捷达车应归原告王利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判决如下:吉E19**学号捷达车(发动机号G85167)归原告王利光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利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