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树勤与被执行人王桂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桂芬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树勤,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麻树勤。被执行人王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树勤与被执行人王桂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桂芬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中被执行人王桂芬给付麻树勤补偿款13272.5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