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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卓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卓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法定代人何豫,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91号。法定代表人路金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卓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文武东路476号。法定代表人李德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卓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卓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卓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万元及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