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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宏博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宏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张宏博,曾用名XX,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初中文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因寻衅滋事被赤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所外执行。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张宏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宏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0.3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8847.43元,获奖金1233.00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82.60分,记功6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宏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