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偏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偏民初字第61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偏关县新关镇磁尧沟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偏关县新关镇磁尧沟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潘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耀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