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44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