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6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柳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芹,高淑华,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61-4号申请执行人柳玉芹。被执行人高淑华。被执行人高阳。申请执行人柳玉芹与被执行人高淑华、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栖执字第6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淑华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烟凤路西.洪清针织厂南厂房(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000298**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6第280577号)。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淑华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烟凤路西.洪清针织厂南厂房(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6第28057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