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亢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丹,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海法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宝丰2××”、“宝丰3××”、“宝丰7××”、“宝丰××8”、“宝丰××7”号船。现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宝丰2××”、“宝丰3××”、“宝丰7××”、“宝丰××8”、“宝丰××7”号船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宝丰2××”、“宝丰3××”、“宝丰7××”、“宝丰××8”、“宝丰××7”号船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世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