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福乐苑。法定代表人:梁树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丽,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汇景苑小区2-6-A。负责人:罗洁,经理。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高新科技开发区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庆明,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静,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为1726元,由原告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