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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雪东与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东,史玉坤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张雪东,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洪梅,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彦(系原告叔叔),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史玉坤,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东诉被告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