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雪东与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东,史玉坤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张雪东,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洪梅,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彦(系原告叔叔),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史玉坤,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东诉被告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