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娟诉被告厉成明、张其伦、山东临沂顺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娟,厉成明,张其伦,山东临沂顺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4510号原告王学娟,女,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家文,男,系王学娟之夫,住址同上。被告厉成明,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其伦,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西岭庄村。被告山东临沂顺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夏传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娟诉被告厉成明、张其伦、山东临沂顺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娟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