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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建峰与江苏合能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峰,江苏合能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赵建峰。被申请人江苏合能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高新技术区五一路。法定代表人林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建峰与被申请人江苏合能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建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创业园、高丰路西侧(产权证号为大中-2013162**)两幢厂房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合能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创业园、高丰路西侧(产权证号为大中-2013162**)两幢厂房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广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