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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阔与高凤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阔,高凤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73号原告高阔,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被告高凤全,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阔与被告高凤全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阔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阔撤回起诉。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