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阔与高凤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阔,高凤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73号原告高阔,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被告高凤全,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阔与被告高凤全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阔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阔撤回起诉。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