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2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倪锦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日明。被执行人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忠,总经理。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397638.85元,并就其中3267456.03元赔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1748656.44元自2013年4月27日起计息,1518799.59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息),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93981元。因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676522.8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工程已停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被执行人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工程已停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