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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燕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燕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禾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美毅,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燕茹,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燕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双 来自: